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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致辭
國務院發(fā)文!15項試點舉措!推進政府采購領域改革
發(fā)布時間:
2025-07-08
日前,國務院印發(fā)《關于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jīng)貿規(guī)則推進高水平制度型開放試點措施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15項試點舉措,推進政府采購領域改革。
1.在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內,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和指定的其他采購實體,為了自身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以及訂立“建設—運營—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許合同,適用相關復制推廣措施(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2.政府采購一般應實行公開競爭。對以下情形,可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只能由特定供應商提供;為保持技術一致性或避免重新采購,對原采購補充采購;有限試用或委托研發(fā)的首創(chuàng)性貨物及服務;發(fā)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等。
3.政府采購實行有限競爭時,采購人應發(fā)布包括采購人信息、采購說明、資格要求等充分信息的資格預審公告,邀請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如采購人有意選擇有限數(shù)量的合格供應商投標,需說明相應選擇標準和數(shù)量限額。
4.政府采購實施邀請招標時,采購人應提前發(fā)布相關信息。開展2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或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應設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應自資格預審文件發(fā)出之日起不少于25日,緊急情況下不少于10日。
5.政府采購實施招標時,采購人設定提交投標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應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不少于40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適當縮短期限,但不得少于10日。
6.采購人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各類費用、傭金、利息等;選擇性購買的價格;同一采購項下的所有合同。
7.依法依規(guī)進行政府采購信息公開,采購人要對相關信息進行篩查把關。盡可能免費向供應商提供招標文件,并鼓勵以中英兩種語言發(fā)布采購公告。
8.采購人有證據(jù)證明有關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履行與采購人或與采購人存在管理關系單位的采購合同時,發(fā)生過重大實質性違約且未及時采取合理補救措施的,可以拒絕其參與采購活動,但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
9.采購人在編制政府采購需求時可以設置關于環(huán)境保護以及信息保護的技術要求。采購標的存在國際標準的,采購人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采用國際標準。
10.應未中標、成交供應商請求,采購人應向其答復未中標、成交的理由或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優(yōu)勢說明,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1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妥善保存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記錄和報告,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相關文件應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12.指定獨立于采購人的審查主管機關,就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提出的投訴進行審查。鼓勵采購人和供應商通過磋商解決投訴。
13.供應商認為政府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結果、成交結果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應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14.提升電子化采購平臺的數(shù)字技術應用水平,推動采購流程透明化、規(guī)范化和智能化,推進電子證照應用。
15.采購活動應便于中小企業(yè)參與,鼓勵通過電子化方式進行采購。根據(jù)采購的規(guī)模、設計和結構,可對中小企業(yè)實施合同分包。
來源:中國政府網(wǎng)、中國政府采購報